申請人:王某某
被申請人:羅山縣人民政府
法定代表人:時圣宇,縣長
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7月8日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(羅政辦依申復〔2024〕5號),于2024年7月15日通過郵寄方式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,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申請人請求: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(羅政辦依申復〔2024〕5號),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。
申請人稱:被申請人所作答復書認定事實不清、內(nèi)容不準確,適用法律錯誤,程序不合法。
被申請人稱:其已在職能范圍內(nèi)履行了信息公開職責,所作答復書內(nèi)容合法有效,程序正當合法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申請人于2024年6月13日通過郵寄方式向被申請人提出了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,申請公開:1.貴府行政復議辦案人員姓名及通過國家法律職業(yè)資格信息;2.貴府2023年度責任目標;3.貴府2023年度律師顧問費信息;4.貴府2023年度出庭負責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。被申請人收到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立即進行檢索審查,并向羅山縣政府辦公室法制室及羅山縣司法局發(fā)出《協(xié)查函》就申請人所申請公開內(nèi)容進行協(xié)助調(diào)查,經(jīng)查,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第二項內(nèi)容不符合相關規(guī)定,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》(羅政辦依申告〔2024〕1號)告知申請人進行補正。2024年6月29日,申請人提交補正后的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》,申請公開:1.貴府行政復議辦案人員姓名及通過國家法律職業(yè)資格信息;2.貴府2023年度律師顧問費信息;3.貴府2023年度出庭負責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。2024年7月8日,被申請人作出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(羅政辦依申復〔2024〕5號)答復“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‘1.貴府行政復議辦案人員姓名及通過國家法律職業(yè)資格信息’為本機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人員的人事管理信息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十六條第一款、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(guī)定,不予公開。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‘2.貴府2023年度律師顧問費信息;3.貴府2023年度出庭負責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出庭率信息’并非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,不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所指應予公開的政府信息,不予公開”,并于當日向申請人郵寄。申請人已收到該答復書。
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(jù)證明: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、行政復議答復書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、協(xié)查函、協(xié)查答復、郵寄單據(jù)及其他證明材料等。
本機關認為,被申請人根據(jù)申請人的申請內(nèi)容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第二條“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,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,以一定形式記錄、保存的信息”、第十六條第一款“行政機關的內(nèi)部事務信息,包括人事管理、后勤管理、內(nèi)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,可以不予公開”及第三十六條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行政機關根據(jù)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:......(三)行政機關依據(jù)本條例的規(guī)定決定不予公開的,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”的規(guī)定,在法定期限內(nèi)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認定事實清楚、內(nèi)容適當,適用法律正確,程序合法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:維持被申請人2024年7月8日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所作出的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》(羅政辦依申復〔2024〕5號)。
若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(nèi)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2024年9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