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人:丁某某
被申請人:信陽市羊山新區(qū)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表人:張強,主任
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《行政補償申請答復書》,于2024年7月11日向信陽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,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?,F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申請人請求: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《行政補償申請答復書》,責令被申請人賠償沒有補償?shù)轿坏难a償款。
申請人稱:其和家人的土地、房屋被征收,但部分應得的補償款沒有支付到位。
被申請人稱:申請人家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均已補償?shù)轿?,房屋已安置完畢,有一塊地的土地款誤判給組集體,已告知申請人可向轄區(qū)街道辦事處領取該筆土地補償款。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(jù)。
經審理查明:申請人于2024年4月1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《請求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申請書》,稱其在XXX村X組擁有合法使用的土地,并建有房屋等建筑物及其他附屬物。因建設經緯和XXXX項目之需要,被征收。其被遺漏一塊地1.225畝,門口自留地被誤判給集體,樓頂房子被算成地坪,田地上種有很多盛果期的果樹,房子的安置補助費、過渡費、平方數(shù)補差費、裝修費,宅基地補償款等,均未得到賠償。請求被申請人履行公平合理補償安置其位于XXX村X組的土地以及建筑物、附屬物的法定職責。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《行政補償申請答復書》,稱:“丁某某:你提交的行政補償申請書已收悉,現(xiàn)答復如下:1.經核實,你反映的應該賠付的土地全部登記在你丈夫沈某甲名下,在項目的原始圖紙上共標注的有9個地塊,分別是圖紙中的7號地塊225.66平方0.338畝(門前)、24號地塊291.64平方0.437畝(住宅)、6-12地塊979.81平方米1.470畝(菜地)、6-16地塊536.62平方米0.805畝(菜地)、6-34地塊371.33平方米0.557畝(果園)、6-64地塊661.93平方米0.993畝(果園),6-66地塊191.61平方米0.287畝(果園),6-79地塊431.04平方米0.647畝(林地),6-81地塊683.77平方米1.026畝(果園)均在圖上有顯示并且補償?shù)轿?,沈某甲已簽字確認領取補償款。并不存在你反映的遺漏1.225畝土地未補償?shù)那闆r。2.經調查了解,你反映的門口自留地土地款被誤判給集體情況屬實。該地塊共計0.338畝(7號地塊225.66平方米),土地補償時按15000元/畝補償,其中7000元/畝作為你所種果樹的補償款,已補償?shù)轿唬S?000元/畝作為土地款,共計2704元,你可向轄區(qū)辦事處申請領取該筆土地補償款。3.經查,你被征用的柴山及土地均屬于執(zhí)行區(qū)片綜合地價之前的項目,按照信政文【2003】XX號文件之規(guī)定實行包干補償,你要求對柴山及地上果樹予以賠償?shù)脑V求不符合政策規(guī)定。4、經查,你反映樓頂上115.14平房子被算成地平,你反映的問題屬XX項目拆遷范圍,該項目于2008年下發(fā)的征地通知,當時按照信政文【2004】XX文件之規(guī)定給予賠付并安置,你丈夫沈某甲已認可簽字,當時采取聯(lián)建安置,對你戶已安置到位,安置在XXX安置小區(qū)一期XX號樓”。該答復書于2024年5月31日送達給申請人。
另查明,申請人與沈某甲系夫妻。其家庭在原羊山新區(qū)XX鄉(xiāng)XXX村X組有承包土地及房屋。XX花園、市入地測繪隊項目征收中,申請人的土地及房屋在征收范圍。根據(jù)征地圖紙及統(tǒng)計表顯示,沈某甲名下共有9個地塊,分別是圖紙中的7號地塊225.66平方0.338畝(門前)、24號地塊291.64平方0.437畝(住宅)、6-12地塊979.81平方米1.470畝(菜地)、6-16地塊536.62平方米0.805畝(菜地)、6-34地塊371.33平方米0.557畝(果園)、6-64地塊661.93平方米0.993畝(果園)、6-66地塊191.61平方米0.287畝(果園)、6-79地塊431.04平方米0.647畝(林地)、6-81地塊683.77平方米1.026畝(果園)。申請人的丈夫先后在《羊山新區(qū)XX項目征地補償費發(fā)放表》、《羊山新區(qū)市XXXX項目征地補償費發(fā)放表》、《樹木賠償金額領款單》上簽字領取了0.338畝土地的附著物補償款,和1.470畝、0.805畝、0.557畝、0.993畝、0.287畝、0.647畝、1.026畝等7塊土地及附著物的補償款。對于0.437畝住宅用地及地上房屋,沈某甲在《羊山新區(qū)建筑物和構筑物賠償領款單》上簽字,領取了補償款和過渡費、搬家費等款項,申請人一家進行了聯(lián)建安置。沈某甲另簽有《保證書》,稱自愿領取失地待遇,今后家庭所有成員不再享受其他待遇。
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3月25日作出《關于信陽市2005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》(豫政土〔2006〕XXX號)批準征收包括XXXX六組在內的土地。河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6日印發(fā)了《關于公布實施河南省征地區(qū)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》,開始執(zhí)行征地區(qū)片綜合地價。
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(jù)證明:《請求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申請書》、
送達回證、地塊面積統(tǒng)計表、圖紙、羊山新區(qū)規(guī)劃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普查登記表、羊山新區(qū)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補償結算表、XX項目征地補償費發(fā)放表、羊山新區(qū)樹木賠償金額領款單、羊山新區(qū)建筑物構筑物賠償領款單、市XXXX項目征地補償費發(fā)放表、XX項目征地補償費發(fā)放表、保證書、過渡費補償表、XXX居委會項目失地人員領款表等。
本機關認為: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履行補償職責申請作出的答復,事實清楚、程序合法,已依法履行了職責。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第六十八條之規(guī)定,本機關決定:維持被申請人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《行政補償申請答復書》。
申請人若對本決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2024年9月6日